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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做“犬牙”-事实和法律才是安身立命之本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20-06-08

广受关注的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于617日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后辩护律师代理王振华提出无罪辩护的上诉意见。社会舆论鼎沸,有谈被告人罪该万死判决太轻的,有谈律师作无罪辩护属于无才无德的,有上纲上线谈法律(人)僭越底线的,有因新城控股股价上涨而猛烈抨击资本原罪的……其实案件一审判决后,审判长及时对案件办理过程和裁决结果进行释疑,至少从表面上工作做得很扎实。案件审理过程是非公开审理,外人是无法得知案件具体证据和事实的,因此我们对案件、当事人、辩护人、法官都没有太多侃的空间。

更早一些年,涛哥办理过几起刑事辩护案件,类型包括涉黑老大、贪污受贿、非法集资、故意伤害等案,涉及刑罚涵盖死刑、十年以上、一年半载的刑期、罪轻免诉等。因为业务领域向公司法和合同法方面的规划,最近几年几乎没有再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但涛哥对刑事案件辩护原则仍牢记在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依据,要求综合案件发生时留下的全部相关证据,排除任何合理怀疑,推导或还原出全部案件事实情况。与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必须查清全部案件事实要求不同,律师受被告人委托参与辩护工作,可能只需抓住某一项事实的疑点或者欠缺以重点发表辩护意见,达到为犯罪嫌疑人作无罪或罪轻辩护目的。如果律师没有成功打开这个事实辩护突破口,或者即使排除了这个事实采信,其他证据支持的事实仍足够构成定罪量刑的充分事实,则律师只有进行下一步法律适用的辩护。

美国司法对抗体制下,律师说服大陪审团成员确认或不确认某项事实,律师面对的都是普通老百姓(12位普通陪审成员来自不同行业),事实认定不涉及私权对公权力的争锋相对;而在中国司法纠问制下,因为中国律师所对抗的是以国家公权力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的公检法,辩护律师的事实辩护十分容易引起人们对律师法定辩护职责与其职业道德或者普世意义道德之间冲突的诟病。中国大陆律师制度从诞生到发展已经几十年,人们尚且认为律师在替恶人说话或奴从于资本,从而引发对特定案件的网络大范围讨论、甚至口诛笔伐。律师一方面需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正当的诉讼权益,一方面还要考虑不触碰到社会约定俗成的道德底线,律师唯有真正理解和应用“以事实为依据”才能摆脱“惟命是从”和“泛道德化”定性陷阱,回到案件全案证据本身,分辨出真正有疑点或者真正影响定案的罪无、罪轻事实进行考究,尽量避免为了迎合当事人对全案事实有意歪曲或者以偏概全解读。

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如何准确适用刑法定罪量刑过程。律师作为辩护人与公诉人、审判法官都应当立足追求案件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程序正义要求刑事案件各阶段办理流程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最终实体正义提供程序性保障。实体正义要求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依据全部案件事实分析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的犯罪构成要件,并结合案件具体法定或酌定情节,分析和判定是否构成犯罪或者克以何种适当刑罚,这个过程才是真正考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的环节。

假定犯罪主要事实没有辩护空间,律师需要从案件性质、犯罪情节、行为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逐一论证犯罪构成、量刑轻重。有的律师向社会发布相关消息,以期舆论对司法裁决结果产生影响;有的律师谨守保密,对辩护案件闭口不谈;有的律师工作敷衍,提交辩护词寥寥数语;有的律师旁征博引,深度挖掘犯罪行为背后动机;有的律师迎合被告人上下活动,企图利用庭外力量干扰裁判;有的律师洁身自好,勤勤恳恳主动搜集有利被告人证据。作为一个合格的辩护律师,仍然要回到“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上来,结合控辩双方的证据充分论述:行为是否符合检察院所指控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其他犯罪而非本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大小,论证公诉人所建议的刑罚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律师应当竭尽所能将被告人全部有利的事实、证据和逻辑推导在法律规定范畴进行论证,努力制衡公检法的公权力,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行业中,或是因为忌惮道德负面评价,或是因为刑事司法环境不尽如人意,或是律师本身难以逾越内心的正义感包袱,很多律师都不愿意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涛哥认为,不管从事刑事辩护工作,还是民事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服务,律师都应站在事实基础上,充分为当事人分析涉案事实,避免盲目附和当事人要求,依法给出合法合理的辩护或代理法律意见。其实我们在参阅各类文章信息或者谈论社会热点话题时,都应当遵循事实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尽量摒弃个人主观好恶,拒绝被道德绑架,回归到理性的逻辑思考。事实和法律才是律师赖以安身立命之本,舍此无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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